《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》(GB51251-2017)4.4.5條規定,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。
規范規定消防排煙風機設置在機房內,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風機穩定運行、提升系統可靠性,避免室外風、雨、雪等惡劣天氣以及火災等極端工況下的風機運行的影響,并降低對周邊環境及人員的二次風險。
畢竟屋面露天環境易受日曬、暴雨、暴雪、強風、沙塵等天氣影響,對風機的可靠運行很不利。
不過,2025年6月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編制發布的《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常見問題技術指南·暖通分冊》中,第二章節2.39條規定:
受條件限制無法設置風機房的既有建筑改造或鋼結構體系工業建筑,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將排煙風機設置于室外。具體如下:

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常見問題技術指南·給排水分冊》2.39/排煙風機是否必須設置于專用機房內?
答復:既有建筑改造或采用鋼結構體系的工業建筑,受條件限制無法設置專用風機房,當排煙風機具備防腐蝕、防雨、防曬等性能要求,且排煙風機周圍6m范圍內無可燃物時,可設置于室外。
另:前不久陜西省住建廳發布的《陜西省建筑防火設計、審查、驗收疑難問題技術指南(2025年版)》中也有類似要求,如下:
《陜西省建筑防火設計、審查、驗收疑難問題技術指南(2025年版)》6.2.8
(補充GB 51251-2017第4.4.5條)當采用屋頂式專用排煙風機時,其抗風抗雨和耐腐蝕良好、露天設置能正常使用時,可不設置機房。
注:屋頂式專用排煙風機屬于消防專用設備,本身具備防雨、耐高溫、耐腐蝕等特性,可滿足在280℃的溫度下連續有效工作不小于30分鐘。